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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过期无效”?这两个时效误区90%的人踩过!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郑芷茹律师 时间:2025-10-09

►引言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婚姻已不再罕见,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及“承认与执行有没有时效限制”,成为许多当事人关心的核心问题。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大家梳理涉外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键要点,尤其聚焦“时效”这一核心疑问。

 

一、先明确: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不设“前提门槛”

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只有中国与外国签订了相关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才能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无需以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即可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同时,这一制度还特别注重对中国公民权益的保护:只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均有权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之所以这样规定,核心是为了通过中国法院的审查,确认外国判决是否合法,比如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依法传唤了当事人等,避免中国公民因外国法院程序不公而遭受权益损害。

 

二、关键区分:“承认婚姻解除”与“执行财产、子女抚养”不同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常会作区分处理:

多数情况下,仅承认“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也就是说,若当事人仅想确认自己与对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即“离婚生效”,只要外国判决符合合法性要求,中国法院一般会予以承认。

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中的财产、子女抚养内容: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中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或抚养费支付等内容,中国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对这些部分进行“承认与执行”。若当事人想实现财产分割或要求对方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可能需要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查什么?聚焦“合法性”与“公序良俗”

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离婚判决时,主要围绕两大核心:判决的合法性和是否符合中国公序良俗。具体审查要点包括:

1.外国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比如是否基于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合理连接点行使管辖权;

2.外国法院是否依法传唤了当事人(避免因“缺席判决”导致当事人未能充分举证、答辩,损害其合法权益);

3.该外国判决是否已生效(未生效的判决无法获得承认);

4.中国法院是否正在审理同一离婚案件;

5.判决内容是否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中国的公序良俗、法律基本原则,比如涉及重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等内容,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四、核心疑问:到底有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分“承认”和“执行”两种情况

回到大家最关心的“时效”问题,答案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情况1:仅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无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本身,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外国离婚判决作出后过了多久,只要不存在上述“不予承认”的情形,中国法院通常都会予以承认。

之所以不设时效限制,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属于身份关系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不宜用时效来限制当事人确认自身婚姻状态的权利。

 

情况2: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继承、财产纠纷)——时效为2年

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申请的是“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其他类型判决,比如涉及跨国继承、财产给付等判决,则需遵守明确的时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类似的财产性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此外,这一时效也存在“中止、中断”的可能,比如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时效可能会重新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当事人先申请了“承认”判决,后又单独申请“执行”,则申请执行的时效将从“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结语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看似是程序问题,实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婚姻状态、财产权益乃至子女抚养等核心利益。尤其在“时效”问题上,一定要避免因错过时效而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