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患病骗婚?法院判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 时间:2025-11-05
案情简介
小安与小杜在朋友的饭局上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闪婚。两人的婚后生活蜜里调油,幸福美满。小安观察到,小杜总是随身携带药品盒,并每天定闹钟提醒自己服药。小安对此感到疑惑不安,便询问小杜服药原因。面对询问,小杜只是笑笑,并告知小安其有服用保健品保养的习惯。得到爱人的答复后,小安便安心过日子了。
然而好景不长,小杜因开设赌场罪锒铛入狱。在一次探监后,狱警却告知小安要为小杜准备抗艾滋病药物。此时,小安才知道,原来小杜早在婚前就已经确证艾滋病,却从未向她透露半分。更让小安后怕的是,两人婚后从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
万幸的是,小安紧急检查后,确认自己并未被感染。
但巨大的欺骗感和心理创伤,让小安无法继续这段婚姻。深思熟虑后,小安以小杜恶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一纸诉状将小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与小杜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明确,婚姻关系中一方对于患有艾滋病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未被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艾滋病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小杜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隐瞒?
一、“重大疾病”的范围
民法典虽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明确规定,但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重大疾病的范畴,主要是分为以下类别: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重大疾病。
如前所述,艾滋病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恶意隐瞒”的认定
所谓恶意隐瞒,指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事先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婚后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中,由于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不属于恶意隐瞒的情形。此外,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的情形中,患病方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故不属于恶意隐瞒。
在本案中,小杜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甚至在婚后小安询问服药原因时,依旧未向其披露患病事实,属恶意隐瞒。
三、可寻求的其他救济
01 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因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形中,被隐瞒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小杜的恶意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婚姻被撤销,小安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杜赔偿。
02 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小安虽然幸运地未感染艾滋病,但长期的担惊受怕、被至亲欺骗的震惊、恐惧以及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创伤,是客观存在且极其严重的。小安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会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