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婚姻制度 为何被称为 “真爱法律”?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郑芷茹律师 时间:2025-11-25
在澳门地区,有一种财产制度被称为“真爱法律”。当夫妻选择“一般共同财产制”时,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将归为共有,仿佛用法律契约书写“不分你我”的承诺。
但这份浪漫背后,藏着怎样的规则逻辑?澳门地区的婚姻财产制度还有哪些?从财产共享的不同模式到离婚后扶养义务的人性考量,澳门婚姻制度如何用条文勾勒爱与责任的边界?让我们透过“真爱”的表象,解析这套制度体系对婚姻关系的深度设计。
一、澳门地区离婚方式
(一)两愿离婚
两愿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在澳门地区,要实现两愿离婚,需满足以下5个条件:
结婚时间超过一年;就扶养问题达成一致;对亲权(关于未成年人)行使达成一致;明确共同家庭居所分割;夫妻中至少一方在澳门地区居住。
若夫妻没有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则可以在法院和民事登记局中任选其一办理离婚手续。在澳门办理两愿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既可以约定在双方签署时生效,也可以约定在离婚正式生效时生效。
但如果存在未成年子女,则必须前往澳门初级法院办理。同时,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还需就家庭居所、未成年子女亲权、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在澳门申请诉讼离婚,必须有律师代理。
诉讼离婚主要处理的是夫妻的人身关系解除问题。通常情况下,澳门地区法律允许夫妻先办理离婚,之后再进行财产分配。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选择先签订夫妻财产预约分割合同。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官主要负责审查离婚相关事宜,而财产分割、亲权行使等其他事项则有单独的程序或通过其他诉讼程序来解决。对于财产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协议并进行公证,二是通过财产清册程序。
二、身份关系解除
当一方不肯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申请诉讼离婚。离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方违反夫妻义务。
夫妻之间负有同居、忠诚、尊重、合作、扶持5大义务。若一方违反这些义务,且违反行为具有严重性、重复性,导致夫妻双方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申请诉讼离婚。
双方事实分居连续2年。
一方失踪且音讯全无满3年。
一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3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离婚中,一定要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并且该离婚请求权需在发现违反义务或者破坏生活的情况3年内提出。
三、抚养权归属
在澳门地区,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同时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确定父母哪一方更适合行使亲权。
具体包括:尽量保持现状、双亲与子女的年龄、双亲的品格、能力和个性、双亲的财务资源、双亲与子女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能否提供予子女的住所、子女本身的意愿、家庭的宗教和文化,还有医疗、学校或法庭福利官的报告(涉及子女与家人的关系、居住条件、精神或健康等方面)等等。
四、抚养费
在澳门地区,抚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未成年人过去实际的生活开支。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情况,作为计算抚养费的基础。
同时,还会参考父母双方的薪资比例,按照比例来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抚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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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小朋友过去每个月的实际开支为7500澳门元,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外出交流、旅游等额外开支,法院可能会按照每月8000澳门元来计算抚养费。
如果爸爸每个月工资为1万澳门元,妈妈为4万澳门元,男女双方收入的比例为1:4,那么男方需承担的抚养费为1600澳门元,女方需承担6400澳门元。
这样的计算方式,既能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又能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合理分担抚养责任。
五、配偶扶养费
在澳门地区的法律用语中,“扶养”包括“抚养”(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赡养”(即子女对父母的抚养)和狭义上的扶养(即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在两愿离婚中,一般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如果一方被法院宣告为唯一过错方或主要过错方,那么该方就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扶养费。但法官在确定扶养费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就业能力、可能须用于养育子女的时间、双方的收入等众多因素,从而定出合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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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00/2020号案中,法院已认定一方从2015年起一直承担着另一方的花销,每月交给原告12万澳门元的款项,还支付另一方的信用卡开支,同时又未能证实他们中任何一人的经济或财务状况发生了任何改变,因此裁定支付12万澳门元的扶养费是合适的。
六、夫妻财产制度
在澳门地区,存在四种财产制度:
取得财产分享制(默认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双方可以各自处分自己的财产。离婚时,需要计算婚姻期间双方财产增长的部分,并通过分割使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增加的部分达到平衡(equalization)。
取得共同财产制
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婚后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分一半。
一般共同财产制(常被称为“真爱型”财产制度)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各占一半。
分别财产制
夫妻婚前和婚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
不同财产制度下,对于婚后取得财产的处置、涉及继承和赠与的财产归属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婚后取得财产的处置
如果是取得财产分享制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婚后想要出售、出租自己名下的财产,不需要对方同意。但在取得共同财产制下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处置财产则需要对方签字同意。不过,对于家庭居所,由于其对双方居住环境影响重大,受到特别保护,无论采用哪种财产制度,处置家庭居所时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
涉及继承、赠与的财产归属
在取得财产分享制下,计算财产增长时,继承来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在内。对于分别财产制和取得共同财产制,除非被继承人明确写明财产是赠与夫妻两人,否则默认继承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下,继承的财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继承人明确表示该财产仅给予其中一人作为个人财产。
结语 >>>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复杂且重要,澳门地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诸多方面都有着细致的规定。无论是离婚方式的选择、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确定,还是财产制度的规定等,都与大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澳门地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