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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应均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 时间:2025-12-01

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然而,如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房屋要如何分割,分割比例受哪些因素的影响?让我们通过实例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7年,蔡某与卢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8年1月26日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阿克提县光明中路某住宅楼某单元楼某室。

该房产原为卢某婚前个人购置的集资房产,房款全部由卢某支付,2017年5月27日完成首次产权登记。婚后双方申请变更登记,2018年4月2日阿瓦提县不动产登记局核发新证,载明:权利人为卢某、蔡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114.05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70年8月30日。

婚后双方因琐事频发争执,未生育子女,自2019年10月起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蔡某最终不忍现状,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一方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希望分割该房产。卢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属其婚前财产,拒绝分割。

 

法院判决

庭审中,法庭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及价值询问蔡某、卢某,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均认为案涉房屋价值200000元。双方不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请求法院裁判。考虑案涉房屋位于某单位院内,卢某系该单位职工而蔡某系阿克苏市人、在阿瓦提无业且离婚后回阿克苏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归卢某所有、卢某向蔡某补偿其价值的一半。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案涉房屋应定性为卢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卢某与蔡某的双方共同财产;二是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如何分割,分割比例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房屋变更登记加名以后房屋的定性问题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婚前个人房屋等财产经过一定年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民典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取消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

在上述案件中,卢某与蔡某结婚后,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卢某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卢某与蔡某共同所有财产,这在实际上不仅进行了“约定”,而且通过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公示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据此认为该争议房屋属于卢某与蔡某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

 

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意味着,蔡某请求依法分割该夫妻共有房屋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但最终的分割比例受以下多种因素的影响:

 

共同生活情况: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判决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的可能性更高,补偿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加;反之,若未共同生活或者生活时间较短,则补偿比例越低,甚至是没有补偿。

 

家庭贡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最终所获房屋比例相较于另一方会更大。

 

离婚过错:

除上述家庭贡献以外,离婚过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离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那么过错方所能分取的比例肯定是较低。

 

孕育共同子女:

如有,子女的具体抚养情况也会一并考虑在内。

 

房屋市场价格因素:

需进一步了解审判时所涉房屋在当地市场上的价格,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