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 如何算起点和终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鞠娟律师&王琳琳 时间:2025-12-08
随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自2025年5月10日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于是,喜爱摇滚朋克风格的小黄(男方)和小蓝(女方)一拍即合,选择5月13日直接登记结婚。但是在5月19日两人申请了离婚登记。那么这场“朋克”的婚姻关系存续了多久呢?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小黄和小蓝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婚姻关系继续。也就是说,他们的婚姻关系至少存续37天。
婚姻存续期做这几件事,可能吃大亏
在律师办案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误以为自己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而做出一些有损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比如说,双方在分居期间签署《分居协议》,约定签署协议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感情生活;或者在离婚冷静期内各自开展新的恋情。律师提醒: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分居期间以及离婚冷静期内,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那么婚姻关系的起算点和截止点具体是什么呢?
一、婚姻关系的起算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另外,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无需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就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该类事实婚姻的认可,是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认可,持续到男女双方“离婚”之前。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才开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以及原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定,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类事实婚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时起算。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可补办结婚登记,是为了更好地从法律角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一种补救性规定,不代表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可。
二、婚姻关系的截止点
1.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的截止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之日。婚姻关系自离婚证颁发之日起解除。律师特别提示:离婚协议的生效日期为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并非签字即生效。若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但最终未能顺利领取离婚证,那么即使已经签署离婚协议,该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2.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截止点是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日。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实践中,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这意味着婚姻关系继续存在。那么在半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有可能会获得离婚判决。如果在一审中已经得到离婚判决,但是任意一方提起上诉,即意味着一审判决不生效,在二审判决生效前,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3.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婚姻关系的截止点为一方死亡或死亡宣告之日。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无论是死亡将有情人分开,还是现实的压力与生活的苦闷将曾经的爱情消磨殆尽,婚姻关系的存续有起点,也有终点,但真挚的爱意能够穿越人海、跨越年轮。
愿每一段婚姻都能长长久久,但婚姻遇到问题了,也不用害怕或者逃避,可以寻求专业婚家律师的帮助,帮您一对一定制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