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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白送!子女不孝,父母有权撤销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宋子雄 时间:2026-03-03

父母将半生心血赠与女儿为其购置房屋,本以为可安享晚年,谁知最后尽落得个遍体鳞伤、无家可归的悲惨结局!

案情简介
 
沙某与许某为母女关系。2021年3月10日,沙某从银行账户转出100万元至许某银行账户,并在两个月后与许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上述100万元赠与许某作为其购房资金。
 
该《赠与协议》的条件是:
1.许某要在所购置房屋内为沙某留有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采光充足的空间,且拥有排他性的终身使用权;
2.许某要与沙某一同居住,负责沙某的晚年生活。
协议签订后,许某于当年使用该笔赠款购得某街601号房屋初期双方依约共同居住。
 
然而,自2022年8月起,许某态度转变,不仅拒绝为沙某提供必要的医疗照料,还多次实施殴打行为。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沙某身体多处存在外伤。后续沙某因无法继续忍受,决定搬离该住所。但许某仍持续纠缠,甚至在一次争执中为抢夺沙某的戒指,强行拉扯其手指,导致沙某左手食指指骨骨折。2023年4月17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认定沙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安机关虽介入调查,但因无法查实具体违法行为,最终未作出处理。
 
沙某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并主张许某返还扣除共同生活开支后的82万元款项。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沙某和许某于2021年5月16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沙某82万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赠与协议》明确有效的情况下,受赠人许某的后续行为是否足以触发法定撤销权,使赠与人沙某能够撤销该份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为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文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首先,许某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此项义务是复合性的,涵盖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疾病时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等多个维度。许某作为沙某的女儿,其“不给沙某看病”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在疾病时提供照料的义务;而长期的冲突、殴打甚至导致沙某身体受伤,不仅是对沙某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更与“精神慰藉”的赡养内涵背道而驰,属于典型的“不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许某违反了《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义务。
 
该协议明确将“负责沙某的晚年生活”与“一同居住作为赠与的附加条件。许某的系列行为直接导致沙某无法在其家中安享晚年,最终被迫搬离,这已使得赠与所附的“共同居住、负责养老”的根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对约定义务的实质性违反。
 
尽管因证据原因公安机关未能对指骨骨折事件作出明确处罚,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认定。本案中,沙某提供的多次报警记录、显示多处外伤(包括脚踝外伤、软组织肿胀等)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其被迫搬离的事实,共同形成了一条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足以让法院确信,沙某在许某处未能获得协议所承诺的尊重与照料,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许某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沙某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扣除共同生活开支后的82万元款项,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