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婚后交对方保管,离婚还能要回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孙琪、宋子雄 时间:2026-03-03
结婚半年就提出离婚,婚前存款何去何从?我们将通过法院对于本案当事人所主张返还的三笔款项的判决结果来具体分析,法院在实践中对婚前个人存款返还情况的判断标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两人于2011年相识,2018年相爱,最终在2019年年底登记领证,步入婚姻殿堂。遗憾的是,两人的夫妻生活并非表面上那般幸福恩爱。因双方生活理念不和,结婚以后,两人未曾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子女。很快,张先生难以忍受现状,2020年中旬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两人协商未果,张先生于2021年初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23年,张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两次诉讼间隔的两年多时间里,二人几乎无交流。张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以及判令李女士返还80.5万元。
核心争议
张先生所请求返还的80.5万元里,其中包含了:
1.张先生婚前个人存款40万元;
2.李女士从张先生银行卡中支取以及消费的约27万元;
3.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宝转账6万元;
4.张先生为李女士购物买单发送的红包。
双方均认可这些款项源于张先生婚前个人存款。
但核心争议在于:这些钱是否应当返还?
① 关于婚前存款40万元:张先生称婚后不久便转账给李女士,并明确告知用于购买房屋;李女士则否认是购房款,辩称系赠与或彩礼,已用于医疗和日常开销,但无法提供具体的消费明细。
② 关于后续支取的27万元及转账红包:张先生称仅交由李女士保管;李女士则主张系赠与,已全部花费。
律师解读
虽然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开支时,双方应以个人财产来分担开支。但是,婚姻存续期间若个人财产已被共同消费或自然损耗,所有权人无权主张补偿。这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或灭失的,离婚时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的主张将难以获得支持。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个人存款交付配偶后主张返还的情形,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约定、交付意图、使用场景、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感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多种因素。
那么接下来,我们通过法院对张先生所主张返还的三笔款项的判决结果来具体分析,法院在实践中对婚前个人存款返还情况的判断标准。
法院裁判
1.张先生婚前个人存款40万元
对于该笔款项,张先生在交予李女士时,明确表明4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且款项性质始终未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用途有明确约定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中,李女士并未将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也无法提交花费明细证明前述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2,张先生为李女士购物买单发送的红包
该笔款项具有增进夫妻之间情感或者缔结长久婚姻的目的性特征。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纯粹赠与,应适用关于赠与的一般法律规定,即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被赠与人已自愿接受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论是否缔结婚姻,均不涉及返还问题,除非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张先生返还该笔款项的诉请。
3.李女士从张先生银行卡中支取以及消费的约27万元、张先生向李女士转账的6万元
与上述购房款不同的是,该笔款项并未明确约定用途,虽然张先生事后曾询问过李女士存款的去向,但是李女士并未正面回应。对于无明确约定的财产交付,且一方交付个人财产时也没有明确约定特定用途的,应视为日常消费范围内的赠与以及双方共同支出许可,需结合消费场景、收入水平、婚姻状况等因素综合裁量。本案中,张先生在婚后半年即提出离婚,双方未曾同居,且资金往来都集中于婚姻初期。鉴于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约定,法院认定部分款项属于合理赠与范围,判令酌情返还剩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