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抢孩子也没用!法院裁定立马送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王苗苗 时间:2026-03-03
案情回顾
2015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2021年1月,王女士生育儿子小鹏;2023年5月,王女士生育女儿小慧。小鹏、小慧出生后,与王女士、李先生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
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李先生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小鹏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小鹏与李先生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李先生均拒绝将小鹏送回。王女士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裁定李先生将小鹏送回原住所并禁止李先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李先生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小鹏送回原住所,并禁止李先生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王某监护权的行为。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李先生购买车票将小鹏从B省接回A省。
法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缺少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
律师解读
婚姻双方存在矛盾处于分居状态下,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不法行为不仅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伤害,而且属于剥夺他人监护权的不法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人格权禁令,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保护中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能够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在抚养权争夺纠纷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