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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30 万彩礼能要回多少?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宋子雄 时间:2026-03-03

从网恋复合到闪婚,,本是良缘,不料领证仅四个月双方就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已支付的30万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法院如何酌定返还金额?

案情简介
 
家住天津的张先生和北京的王女士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确认了恋爱关系。遗憾的是,张先生与王女士的爱情故事仅仅持续半年便戛然而止。在历经数月断联后,2023年2月5日,双方在机缘巧合下又选择复合,并迅速登记结婚。同年4月28日、4月29日,双方分别于北京、天津举办婚礼仪式。天津的婚礼结束后,王女士便返回北京,此后再未回到天津与张先生共同生活。同年5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至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此时距离二人登记领证,仅不到四个月的时间。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无异议,但在30万元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张先生主张因未共同生活过,要求返还30万彩礼。王女士则辩称双方共同生活过,不应返还。庭审中,张先生同意扣除钻戒购买款5万元(钻戒现由张先生持有,折价3万元)、改口费2万元及份子钱5000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24.5万元。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有二:
其一,法院是否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其二,若支持,返还金额应如何确定?
 
接下来我们通过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两个焦点问题进行逐项分析。
 
首先,张先生与王女士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仅短暂共同生活,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提供了许多其多次往返于北京、天津的车票信息,希望以此来证明自己与张先生共同生活。但深入分析这些车票信息可知,王女士虽然多次前往天津,但每次停留时间短暂,累计不过数日,且其前往天津的目的多为领取结婚证、办理婚礼等必要的婚前准备,而非共同生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我们不难推断,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并未形成长期的、稳定的生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的情形符合司法解释第五条的第二种情形。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张先生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其次,张先生在庭审中更改了请求返还的金额,从起初的30万元到现在的24.5万元,但最终法院支持了其中19万元,那么其中5.5万元的差额是基于何种因素考量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返还比例的酌定因素,包含孕育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嫁妆情况、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一般来说,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者结婚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比例;相反,如果接收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应当加大返还比例。
 
结合本案,张先生与王女士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了婚礼仪式,即便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认为的共同生活情况,但确实曾一起居住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女士一方在筹办婚礼过程中,并未提供嫁妆。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况,判决返还19万元,是较为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