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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退休金,子女就能当“甩手掌柜”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 时间:2026-03-30

案情简介

姜爷爷今年80岁,育有四名子女。2022年11月,姜爷爷因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由于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2023年2月,姜爷爷与老伴儿吕奶奶共同入住某老年公寓,签订《寄养协议》,协议中每月费用为4400元。因无力承担机构养老、医疗护理等支出的全部费用,姜爷爷便求助四名子女,谁知无一人愿意,四人全部拒绝。无奈,姜爷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自2023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四名子女辩称:1.父亲享有退休金、补贴等固定收入,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无需额外支付赡养费;2.他们四子女具备居家照料的条件,父母入住养老机构未经全体子女协商,因此对增加的费用不予认可。

经法院查明,姜爷爷曾担任村干部,退休后享受“离任村干”补贴每年8820元、社保待遇273元;此外,姜爷爷还享有耕保补贴、稻谷补贴等每年约10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姜爷爷的实际需求、子女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四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姜爷爷支付赡养费45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一:姜爷爷有固定收入,能否要求其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本案中,姜爷爷虽享有固定收入,但需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姜爷爷年事已高且因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完全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情形。法律对赡养义务的设定,是基于父母劳动能力的丧失这一客观事实,而非单纯以经济状况为唯一标准。

其次,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应当采用动态、全面的评判标准。姜爷爷每月4400元的机构养老费用,加上医疗护理等必要支出,已远超其固定收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考察“实际需求与收入的匹配度”。如果必要支出明显超过收入,即使父母有退休金等固定收入,子女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二:姜爷爷的养老方式及赡养费金额应如何确定?

1.养老方式

在选择养老方式时,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同时考虑其身体状况的实际需求。姜爷爷因突发疾病失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的医疗护理,这是居家照料难以满足的。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机构养老是更为合理的方案。子女提出的居家照料方案虽然成本较低,但难以保证专业的护理质量。

2.赡养费金额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法院综合考虑姜爷爷身体状况、寄养费用、日常用品开销、固定收入以及姜爷爷与四子女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由四子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姜爷爷赡养费450元。

 

由此可见,法院在确定赡养费金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老人的实际需求。这是最核心的考量因素,除了基本的生活开销外,还需要重点考虑:

医疗费用: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患慢性病的概率显著增加,可能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一旦患重大疾病,如脑出血、癌症等,则更需要持续的医疗投入。

护理费用:对于失能老人,专业护理是维持生命质量的必要保障。本案中养老院的费用就属于必要的护理支出。

特殊需求:如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额外开支。

 

(2)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不同,法院会考虑家庭结构、负债情况等因素,确保判决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过大影响:

对于收入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可以适当多承担一些赡养责任。

对于自身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子女,则会酌情减轻其负担。

 

(3)当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指数差异很大。

法院会参考当地的实际生活成本,确保判定的赡养费能够满足老人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赡养费标准会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