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布!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周逸伦 时间:2026-04-1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了系统性的规范和指导,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文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未成年人的案件类型不断丰富,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加,这份《指引》不仅是法官的办案手册,更是一份对于未成年人的“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规则保护体系。
亮点解读
对于《指引》的内容,我们在本期文章中重点解读以下几个亮点:
01“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落实:八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应当听取其意见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让其在涉及自己的事项上有机会表达意愿,是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上,民法典仅规定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那么,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是否需要听取并采纳呢?这个硬性的年龄界限使得个案中的特殊性难以被全方位关照。但事实上,即便未满八周岁,部分孩子已经具备表达意愿和表达能力,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本次《指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
同时,《指引》还规范了听取意见的方式,要求营造适配同时,未成年人心理的环境,必要时可单独询问或由中立人员陪同,避免监护人影响其真实表达;针对子女意见反复的情况,法院也需进一步核实甄别。
但需要明确的是,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唯一标准,法律规定始终强调,子女意愿需服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原则,若子女意愿仅基于无节制使用电子产品等不当因素,法院仍会综合抚养陪伴、教育照料等实际情况,最终作出最贴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
02法院指定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解决“监护人推诿”难题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是:谁来代表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实践中,“监护人推诿”的情形常导致诉讼“卡壳”,即存在多个监护人却均不愿代为诉讼。对此,《指引》第九条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针对“监护人推诿”情形,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愿出庭应诉,《指引》第九条明确法院应当在监护人中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而指定谁做法定代理人,不是随意选择,而是须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一方面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另一方面参考监护顺序、生活与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诉讼能力、意愿、道德品行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指定。
这一规定有效破解了无人代表的困局,确保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不因推诿而被架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指定仅服务于诉讼程序的推进,不等同于监护人的实体确定,后者仍须依法定程序另行认定。
03社会调查制度的明确:从“经验判断”到“专业评判”
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如何真实、准确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处境,是一道难题。此前,对于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其实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中,孩子的真实生活场景、情感依附对象很难进入裁判视野。
而在本次发布的《指引》中,最高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细则。
《指引》第三十条明确,法院可以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居住环境、心理状况、情感需求、学习状况,以及当事人的抚养教育情况等开展调查。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延伸工作的参考。
《指引》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方式、效力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对在司法实践的场景中,如果出现无法查清事实的,法院会采取家事调查官、委托第三方的专业社工机构去询问孩子的意愿并出具专业报告等措施。
结语
《指引》的出台,是司法温度的体现,更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它告诉我们,孩子是一个拥有独立人格、需要被特殊关爱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亦评价指出,《指引》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相衔接的特色性司法工作安排。
从依法裁判到多元解纷,从关注结果到关注成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念正在发生质的跃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