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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继子女拒绝赡养继母,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 时间:2026-04-16

再婚四十余载,丈夫去世后,七旬老人与继子女因赡养问题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的成立?

 

案情简介

1979 年,柳阿姨和老延登记结婚。老延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妻生下了儿子小甲、女儿小乙。婚后便和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没过几年两人又有了一个儿子小丁。

时光荏苒,四十多年的岁月转瞬即逝。孩子们相继长大成人、成家立业,柳阿姨和老延也步入了古稀之年。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3年1月被打破,老延因病去世。顶梁柱的离去,不仅带来了情感上的巨大悲痛,也使得原本潜藏在日常下的家庭矛盾浮出水面。围绕着遗产、过往的家庭琐事,柳阿姨与两名继子女的关系急转直下,从最初的争执发展到后来的疏远与冷漠。多次沟通无果,柳阿姨感到晚景凄凉,无奈之下,她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把继子女小甲、小乙及亲生儿子小丁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孩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然而,对于柳阿姨的诉求,小甲和小乙提出了不同意见小甲说,柳阿姨和父亲结婚时,自己已经快 18岁,靠着务农谋生,还时常补贴家里,并没有受柳阿姨的抚养,不该承担赡养费。

小乙则表示,柳阿姨每个月能领 2000 元左右的退休金,足够日常花销,况且自己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十分困难,实在拿不出这笔赡养费。

 

法院判决

判决小乙、小丁每人每年支付柳阿姨赡养费1200元,于每年10月31日前付清。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及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否应对继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

2.赡养费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解读

1.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柳阿姨与老延结婚时,小甲虽尚不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已高中毕业并在老家务农,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情形,属于法律上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故可以确定小甲与柳阿姨未形成抚养关系。与之相反的是,柳阿姨与老延结婚时,小乙尚未成年,长期与柳阿姨共同生活并受柳阿姨照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对继母负有赡养义务。

 

2.赡养费金额的确定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虽然柳阿姨每月有退休金、名下也有一定存款,但这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责任的理由。法院指出,被赡养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有钱,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赡养费的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子女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实际需求等因素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乙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酌情确定每人每年1200元的赡养费以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