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拒绝生育,女方单方执意生育,男方还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王苗苗 时间:2026-06-02
前段时间,某T姓男网红的非婚生子风波霸榜社交媒体,事情起因是该男子与女友发生关系后女生怀孕,男方要求女方打掉孩子,女方拒绝并坚持生下孩子,现双方就抚养费事宜等产生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男女双方未就生育达成合意,在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呢?
律师解读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女性生育自主权,即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配偶、父母)的干涉。该权益是妇女人格权的延伸,具体包括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
生育的决定无需男方同意,即便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并实际生育子女的行为,仍是其合法权利的体现。
其次,男方反对生育的意思表示不影响其作为生物学父亲的法律地位,抚养义务源于血缘关系而非生育合意。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均明确表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状态或生育初衷无关,亦不因婚姻关系或生育意愿而免除。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男方不得以自己不同意生育该子女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再者,抚养义务的设立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父母个人意愿需让位于子女的法定权益。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便女方单方决定生育,男方仍须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义务。
综上,无论男方是否愿意生育,只要子女出生,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作为父亲都负有强制性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案例延伸
如果怀孕期间,男女双方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终止妊娠。但女方拿到补偿款之后即刻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此种情况下,男方同样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本原因在于,生育权属于人身权,男女双方就生育问题签订的协议限制女方人身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无法起到限制女方生育权或免除男方抚养义务的效果。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男方已支付的终止妊娠补偿款可要求女方返还。
因此,即使双方已经签订终止妊娠的协议,但该协议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生物学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对子女抚养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