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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财产,股票期权与其他财产有何不同?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冀丹丹 时间:2026-08-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家庭财富不断增长,家庭资产结构也逐渐开始改变,从现金、房产,延伸到股票期权、虚拟货币等方面。本文将重点围绕“离婚纠纷中股票期权的分割”展开。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在离婚中可以分割吗?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与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均是企业为吸引、留住并激励核心人才而广泛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二者虽同属股权激励范畴,但法律定义、权利属性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相关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员工只是未来有权购买公司股票,并不直接拥有股票。而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直接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这些股票通常附带服务期限或业绩目标等限制条件,只有该股票符合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才可以将其出售。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获授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文即围绕股票期权展开具体探讨。

 

法律未明确列明股票期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的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员工从股票期权中获得的收益,可作为劳务报酬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那么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其他财产有何不同?

 

首先,股票期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认为“持有的期权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但是期权的人身属性并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同样与其他类型财产一样需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其次,股票期权并非既得财产,其价值存在多重不确定因素。行权可能需要满足公司业绩、个人考核等不同条件,即便符合条件,员工需要个人出资行权,若市场股价低于行权价,员工有可能放弃行权。最后,即使行权后出售股票,由于股价存在一定的波动,不一定能获得财产收益,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股票期权为期待权,其价值的实现具有阶段性特征。根据不同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从授权到出售股权之间一般有授权日(Grant Date)、等待期(Waiting Period)、可行权日(Vesting Date)、实际行权日(Actual Exercise Date)、禁售期(Lock-up Period)、出售期(Sale Period)等一系列时间节点(图示如下)。

行权流程图

而在离婚中分割股票期权的核心难点在于,上述关键节点往往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交织与重叠,很难界定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如何确定期权分割时的价值。

 

二、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属性认定

有协议的情形

优先尊重当事人协议,协议明确则按协议执行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对期权分割作出明确约定时,法院通常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4964号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BytedanceLtd.(‘字节跳动’)公司期权4916股期权中3687股归李先生所有”,尽管该案中薛女士上诉主张期权未实际取得且李先生无法支配,法院仍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驳回其上诉请求。

 

此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1447号案中也明确,即便期权为婚前取得或尚未行权,离婚协议中关于期权分割的约定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期权的权利是否实际取得并不影响双方对于期权分割的约定。

 

但是需注意的是,关于股票期权的约定需要具体明确,若仅约定“分割期权”但未明确份额、补偿方式或行权后的处理规则,可能因约定模糊引起争议,法院可能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裁量。

无协议的情形

根据授权时间、行权时间与婚姻存续期的重合度,结合婚内贡献、资金投入来源、期权状态分情形处理

(一)婚前授权、婚前行权:认定为个人财产

此类情形无太大争议,其股票期权行权后财产收益的取得与后续婚姻的劳动投入无关,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实践中法院会对股票期权所得收益进行区别分割,将婚前取得期权的行权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内取得期权的出售款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纳入总财产一并分割。

 

(二)婚前授权、婚内行权:婚内贡献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类情形下,期权的授权形成于婚前,财产权益的实现发生在婚内,法院除了判断行权条件的达成是否与婚内劳动投入相关,还会参考双方的家庭贡献、婚龄等因素进行分割。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569号案中,法院在分割期权时就参照原告的计算方式,并考虑此系被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巨大收益,根据双方各自的贡献、参照双方结婚年限等因素酌定折价款。

 

(三)婚前授权、离婚后行权:需要区分离婚时是否已满足行权条件,婚内贡献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类情形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行权的收益是否与婚内劳动投入相关”。法院通常会审查离婚时期权是否已达到可行权状态:

离婚时已满足行权条件

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财产价值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授予,离婚后行权。婚前授予仅代表持有方获得授权资格,而行权条件的达成与婚内劳动的投入有关,对应部分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提出“在陆先生与孙女士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先生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陆先生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其认为虽然该笔股票期权是在婚前取得,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才满足行权条件

婚内贡献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行权条件的达成依赖离婚后的劳动投入和婚后个人财产出资,则收益与婚内协力无关,法院倾向认定为个人财产。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393号案中,被告离婚后行权依赖离婚后的业绩与个人出资,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分割请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部分所得收益与婚内贡献部分有关(如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股权,行权条件的达成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年限),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内授权、婚内行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类情形下,期权的授予与行权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权益的取得直接依赖于夫妻一方在婚内的劳动投入(如工作年限、业绩达标),且非持有方对家庭的付出间接为行权条件的达成提供了支持,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实践中法院倾向将所得收益均分或者根据取得上述股权的贡献大小酌情判定折价款,有的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即便行权后收益用于家庭开支,若能证明收益未被完全消耗,仍可主张分割,但是若财产已经被实际用于购房、购车及日常开支消耗完,法院可能驳回分割请求。

 

(五)婚内授权,离婚后行权:婚内贡献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授予,离婚后行权。婚内授予资格的取得离不开配偶的支持,离婚前产生的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4420号案中,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股票期权进行分割,法院认为行权后所得的净收益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配该部分收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9945号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授予的期权,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

法院根据股票期权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处理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不具备分割条件

暂不处理,待行权后另行主张

若期权未满足等待期限制、业绩达标等行权条件,或者因为未上市、股价波动大价值无法确定,亦或者因为离职后被收回、公司业绩不达标作废已被注销收回,法院通常暂不处理,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具备分割条件

协商折价或直接分割

若公司已经上市,股价明确,双方认可期权价值可以协商折价计算补偿款,或期权虽未行权但已确定价值(如有年度分红、市场估值明确),亦或者期权已经行权后有财产收益,法院倾向直接按比例分割。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1201号案中,法院判决4000股股票由持有方所有,持有方给另一方持有2000股一半的股价,股价以判决生效之日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价值。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2759号案中,法院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酌定股票出售收益由女方石女士分得60%、男方冯先生分得40%。

 

实践中,有的法院还会参考公司股份现行市值、离婚诉讼时的股票收盘价计算补偿款,还会根据双方对于股权的贡献大小酌定分割比例。

 

四、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划分

主张分割股票期权的一方需要证明对方名下股票期权的存在,不能证明的可能会被驳回诉请。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2602号案中,法院就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获得股票期权的时间和价值,驳回原告关于分割股票期权的诉请。而当主张分割股票期权的一方举证证明股票期权的存在后,进一步披露该股票期权具体情况的法定义务就转移给了对方,若对方拒绝披露股票期权的相关情况同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义务。同时司法实践中,主张分割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中对方名下期权情况。

不同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灵活设定,无论是授权资格的获取、等待期的长短,还是行权条件的达成、是否设置禁售期等,均可能存在差异。再加上婚姻存续期间与股权激励各节点(授予、行权、解锁等)的交叠,更让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变得复杂多样,没有统一标准。

律师建议

提前做好准备:一方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财产规划,必要时起草相关协议明确权益;另一方面,优先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律师能通过细致的专业分析,帮助厘清股票期权分割的核心要点,还能协助查清期权具体情况,更高效、全面地保护您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