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送假“三金”,离婚后还能要赔偿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洁律师、惠畅 时间:2026-09-03
“三金”承载着婚姻的承诺与信任,当婚姻破裂后,婚内交付的假“三金”与欠款交织在一起,能否在协议离婚后再诉请欺诈赔偿、书面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清算,是否具有彻底终结争议的阻却效力?
案情简介
叶女士与李先生于202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李先生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假“三金”(“金包银”饰品)赠与叶女士,且未如实告知其假货属性。
2026年3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个人原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的“三金”系假货)欠女方款项共计50000元;男方承诺于2026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50000元;若男方未按期足额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女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协议到期后,李先生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叶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欠款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赔偿因购买假“三金”造成的损失48735元(手镯款26197元及其他饰品折算损失);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律师费7000元。
李先生抗辩称:《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应属无效;假“三金”系婚内赠与,双方未约定须为纯金,女方无实际损失;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金过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叶女士款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叶女士律师费7000元;驳回叶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结合本案判决逻辑,处理离婚后财产清算及婚内过错赔偿时,司法实践主要围绕以下核心法律逻辑展开:
01
离婚协议具有彻底清算的效力,
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索赔
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债务及过错补偿做出的整体性安排。本案中,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将“购买假‘三金’”作为男方负有50000元债务的并列事由之一。这表明双方已通过达成的离婚协议,就男方购买假“三金”的行为及夫妻财产处置达成了一致清算意见,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再就同一事实主张假“三金”的财产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02
婚姻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法定适用界限
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法定限制。婚姻损害赔偿的过错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法定损害赔偿通常指重婚、家暴、遗弃、虐待或严重违背忠实义务等严重情形。男方购买假“三金”的行为虽违背诚信,但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与上述法定严重过错差异显著,不构成法定损害赔偿事由。
精神损害的判定与司法批评的抚慰功能:案涉假“三金”属于婚后购买的一般赠与,男方刻意隐瞒假货属性的行为确实欠妥,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其蓄意购买假“三金”的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判决书中的司法批评足以弥补原告受到的伤害,且原告未能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不适用书面赔礼道歉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03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法院遵循民事法律的标准规则:违约金依法调整。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利率36.5%)明显过高,结合双方原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律师建议
为了规避离婚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与履行障碍,在拟定和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清算性质,避免对同一事项再次起诉
若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婚内的过错、借款、补偿或赠与瑕疵达成了一致赔付金额,应在协议中写明“双方就上述事项已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葛”,避免离婚后因诉请重叠而被法院驳回。
合理约定违约金与维权成本
在设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不宜设置过高或惩罚性过强的利率,建议参照LPR或适当浮动幅度约定,以降低被法院司法调整的风险;同时,可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以保障守约方的维权权利。
谨慎行使撤销权并留存证据
若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或欺诈”签订,主张方须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且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以及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以诚相待,离婚以信守约。假“三金”揭示了夫妻信任的破裂,而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则是终结纠纷的法律契约。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对所有财产与债务彻底梳理、条文清晰;一旦协议生效,即应恪守契约履行义务,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违约,也不要在协议清算后再进行无休止的情绪化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