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周逸伦 时间:2026-08-27
在实践中,有夫妻为了达到规避限购政策、利用首套房节税政策等目的,协议“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与真实意思并不一致的财产分割安排。例如,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归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放弃所有权。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一方可能反悔不愿复婚,原本的“假离婚”最终演变为“真离婚”。在此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又该如何救济?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3)沪0118民初30614号 胡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女方胡女士与男方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为购房避税而协议离婚,约定婚内的一套上海房屋归女方胡女士及儿子所有,一套北京房屋归男方刘先生所有。离婚后男方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上海房屋。女方现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院裁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2021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从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频繁就别墅装修、工作、出行、孩子等事宜进行沟通讨论,被告还多次对原告的工作进行指导和鼓励,在原告生日时被告还主动向原告赠送生日礼物……
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个月左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还在讨论生活琐事、工作、房屋装修、假期安排等事宜,此情况也不符合双方确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从原、被告及案外人张先生的微信群聊天内容,也可以明确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
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案例二:(2023)京02民终2322号 席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席先生与黄女士登记离婚,并在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第一处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第二处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在一审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第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依据离婚协议支持女方的主张。男方上诉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法院裁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席先生与黄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席先生上诉称受黄女士欺骗离婚,其与黄女士离婚系为办理北京户口,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要求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席先生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骗,意思表示不真实,亦未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恶意侵犯其利益,且显失公平。
另外,法院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双方离婚后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还有微信沟通等,均不影响离婚事实以及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
律师建议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一方通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据此主张双方为规避政策而作出的财产分割安排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中指出:“因离婚协议无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分割,实际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未受到影响,甚至从中获益,对假离婚的规制不足。司法变相成为当事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兜底保障。”这一表态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此类规避国家政策牟取利益行为的警惕态度,也意味着法院在认定虚假意思表示时将审慎考量。
因此,对于主张财产条款无效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举证责任就显得极为关键。若为了购房目的协议“假离婚”的情形属实,原告一方需要充分地证明其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提供双方“假离婚”的聊天记录或录音记录、证明“假离婚”前后的相关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时间关联性的相关材料和政策、证明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聊天记录或照片等。同时,更需要当事人谨记的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悉签订离婚协议这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并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