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怎么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周逸伦 时间:2026-10-28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的父母会提前为孩子进行资产规划,除了基本的储蓄、理财外,购买保险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尤其是教育年金险等兼具“保障”和“理财”双重属性的产品。该类保险要求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在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时间点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夫妻后来面临离婚,而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仍在有效期内,这份保险的利益究竟属于谁?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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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分割的一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例如寿险、理财险等,该保险所形成的现金价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在未到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它是保险合同当前所对应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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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视为赠与
实践中,很多父母购买保险时会采取这样的安排:投保人为父母一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子女,生存受益人通常也是子女本人。例如常见的教育金保险、成长年金险,约定在孩子成年、上大学或者达到某一年龄时,由孩子领取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保险的生存利益实际由未成年子女享有,在实践中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再参与夫妻财产分割。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运用,在处理夫妻财产争议时,法律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因父母离婚影响孩子既有的保障安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对这一实践规则进行了确认:“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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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就涉及这一问题。案件中,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通过平安银行账户购买的保险本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所生子,从保险的内容来看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被告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投保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本案中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原告可在被告退保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权益,本案中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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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方式借孩子名字购买保险,
可能构成转移财产
但是,必须注意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系利用为子女购买保险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且在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分割的通常系转移对应的保费,而非现金价值。
对于转移的认定,在实践中通常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①另一方是否知情,如果另一方知情,且未对此提出异议,则通常不构成转移;②投保的金额和时间是否合理,若保费支出金额远超家庭一贯开支范围,或发生在双方的离婚诉讼程序开始后,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③购买保险是否是为了子女利益,如属于健康保障、教育金类保险,则一般认为系符合子女利益的合理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