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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来了!家事律师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0-29

 

 

导  语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法律规范。该法不仅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真正实现了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总览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如下特点:

1、“家事”上升为“国事”。在法律层面树立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导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

2、针对落实中央“双减”要求,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该法规定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相互配合的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3、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特别是父母的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国家、社会协同推进,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4、规范与促进并重,强化责任落实。该法规定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社会上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要接受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从“无”到“有”,《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发的疑惑

这部法律对家庭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是谁?

国家和社会在这其中承担着怎样的责任?

什么情况下国家会干预家庭教育?

父母履职不力,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我们将从五大方面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解读。

 

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了什么是“家庭教育”

该法首次对“家庭教育”做了明确定义。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强化了父母和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国家、社会承担指导、支持和服务义务,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此外,国家还通过设立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5·15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等方式鼓励个人和企业主体投身家庭教育事业中来,法律责任的设置更是作为双重保险,督促义务主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二、规制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该法以父母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指引、方式方法,以及学习途径。

该法还对分居、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规范指引;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些都不失为立法亮点。

 

三、父母失责,国家干预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属性方面是一部社会法,列举的是指引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教育孩子是家庭内部的活动,教哪些内容?使用哪些方法?原则上国家和社会是不干预的,但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国家就要干预了。

相关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还要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四、社会主体如何协助

除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外,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也应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保障未成年人顺利成长。在这之中,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一方面,学校要组织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在发现未成年人有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必要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规制教育服务机构

《家庭教育促进法》呼应“双减”政策,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更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同时还规定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列举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或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将被责罚。

国家痛下决心,出台“双减政策”并严格落实,同时进行家庭教育立法,法律与政策相辅相成,为的就是让父母回归家庭教育职责本位,国家和社会各司其责,让孩子的教育回归理性发展通道,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结  语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 等新法一道,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见微知著,《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无”到“有”,是社会生活变迁,家庭教育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的必然结果。有了国家立法的支持、指导和保障,可以预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融合过程会更加系统和顺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