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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如何留给最爱的人?《民法典》中找答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1-12

《民法典》已经实施一周年。法治在进步,社会观念也在转变。

订立遗嘱,不再是一个被避而不谈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遗嘱来传承财富、延续爱意、弘扬家风。《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是“遗嘱之王”、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取而代之的规定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抖音遗嘱、打印遗嘱异军突起,成为遗嘱圈“新势力”。

《民法典》列举了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在《民法典》实施周年之际,我们和大家一起复习一下《民法典》中的遗嘱“新说法”。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要求全部内容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在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自书遗嘱即有效,无需见证人。凭借自身的便利性,自书遗嘱“火”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中有部分内容不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一份无效的自书遗嘱,或者非亲笔书写部分无效。

因此,若不可避免要修改、增删遗嘱的部分内容,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修改,在修改处再次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来保障该份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2.公证遗嘱

顾名思义,需要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办理,或者公证员上门服务。虽然《民法典》删去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条款,但其还是具有传统优势。一方面,公证遗嘱可以省去继承过程中的遗嘱真实性审查程序;另一方面,公证遗嘱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庭审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3.口头遗嘱

这种“江湖救急”式的立遗嘱方式,非必要时不建议。因为根据《民法典》,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而且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要重新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

4.代书遗嘱

是指由立遗嘱人口述、他人代替其书写遗嘱内容,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其须由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一般适用于立遗嘱人当场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书写的情况,需要通过口述让他人代为书写。

5.打印遗嘱

形式上是在电子打印文稿上进行签署,而非全文手写,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民法典》对于新增的打印遗嘱的签名形式要求很严格,需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录音、录像遗嘱

形式上是通过录音和录像设备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制并保存。实践中,其形式要件相对苛刻:

(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录音录像遗嘱的形成过程。

(3)除具体继承安排外,录音录像遗嘱还必须有指定内容。首先,为了区别录音录像遗嘱与普通谈话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遗嘱必须在开头由立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其次,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最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

特别地,录像遗嘱需录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其不仅反映遗嘱的订立过程,还能直观反映立遗嘱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过程等。

以上六种遗嘱形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在这里,律师必须提一提立遗嘱的大前提。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受到他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所立遗嘱内容中的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属于无效。

为了使自己的财富有效传承,减少家庭纷争,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在整体财富传承规划的框架下起草遗嘱,确保订立遗嘱“不翻车”,财富留给最爱“不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