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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岳母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18

在之前我们写的一篇房产代持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女婿的诉请,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了代持关系,判定房产归女婿所有。(向岳母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一)https://www.jiayujia.com/2021/jpfk_1216/199.html

而在下文的案例中,同样是向岳母借名买房,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代持关系,最终判定房产归岳母所有,这又是为什么呢?

(2021)沪0115民初18732号

 

案情概要

王小美与李小明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227万元。为了享受上海市购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夫妻二人把该房屋登记在了王小美之母名下。

2020年6月20日,王小美和李小明拿到了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婚姻关系解除。2021年,李小明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对王小美及王小美之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各方观点

原告李小明:该房产的首付款116万元是由其和被告共同支付,婚后还贷也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只是由王小美之母代持。

被告王小美、王小美之母:被告出售了其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从中拿出116万元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并非原告支付;房贷也并非完全由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是使用该房产租金来还贷;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王小美之母,该房产与原告无关。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而两被告所提交的房屋出售记录显示,该笔售房款足以支付争议房产的116万元首付款;对于房屋的贷款,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是由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从现实生活出发,购置房产对任何家庭而言均非小事。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王小美之母签订的代持协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代持合意。另外,争议房屋的实际登记权利人为被告王小美之母。

综上,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王小美之母所有,驳回了原告李小明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借名买房,两个法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的合意作为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如果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法院认定代持成立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由于现在国内房屋的价格一般较高,因而非常容易出现道德风险。所以,如果迫不得已必须请人代持,也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保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