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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法律知识(上)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陈皓磊 时间:2024-02-20

(一)、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其中对于同住人是这样描述的: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可以看到同住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在涉案房屋内具有本市常驻户口;
 
2、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其中对于他处有住房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而在上海高院2020年颁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描述为:“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因此简单来说,符合上述的3项条件但如此前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利益的话,是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但符合条件在外自己又有商品房的话是不影响认定为同住人的。
 
(二)、同住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实际上也存在特殊情形,相关规定中明确了4种可以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况,以及3种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以下是可以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下是不可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由此可见,对于存在符合条件的结婚、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情形,法院也是有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的。
 
因篇幅有限,本篇文章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作出一部分的解释,在我们日常的动迁中还会涉及到不少问题,我们将留在下一篇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