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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继承人,遗产要上交国家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姜阳喆 时间:2024-02-21

提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很多人已经不再陌生。在发生继承时,优先遗嘱继承,无遗嘱时则直接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既没有设立遗嘱,
 
又没有法定继承人,
 
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概要 
 
在十来岁的年纪,张明便离开了让他觉得冷漠、痛苦的家,只身一人来到大城市打拼,并靠着自己的聪明伶俐扎稳了脚跟。直至步入暮年,他再也没有回过那个所谓的家。即便是生病,也一直是由居委的工作人员照顾,从未联络过家里人。
 
但人总会想着落叶归根。所以,在时隔40多年后,张明拖着每况愈下的身体回到了阔别许久的老家。看着面目全非的老宅,张明唏嘘不已,他向路边的村民打听了村长的住处,想了解一下自己离家后发生的事情。
 
村长告诉张明,他的父母早已离世,现在村中只剩他二姑一家和一个表妹。于是,张明第二天便带上礼物去拜访了姑姑和表妹两家人。尽管多年不见,这些老亲戚依然表现得十分热络,说自家小辈正好跟张明在同一个城市,以后要多仰仗他关照。而对于这些客气话,张明也没有明确地表态。
 
从老家回去后不久,姑姑家的堂弟和表妹倒真的又联系了他。来城里看望自家孩子时,偶尔还会来串串门帮忙做做家务什么的。有一阵子张明身体不大好,小辈们也会来探望他。对于这些好意,张明每次都会给予一些财物作为感谢,从不让别人白白付出。
 
就这么又过了两年,张明在一场大病后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再也没有醒过来。
 
但因为他没有成家,留下了大笔遗产无人继承,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就这样,仅剩的几个亲人因为遗产分配产生了矛盾,姑姑一家更是先发制人,将张明的表妹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双方都主张自己才是对张明提供扶养和照顾的一方,应由自己继承张明的遗产。
 
 
 法院判决 
 
在庭审开始前,法官向张明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得知张明虽然患病,但生活自理没有问题,偶有身体不便也是居委会帮忙解决。另外,张明的个人经济条件优越,还常常向前来探望他的亲戚赠送礼物,不存在经济困难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张明的照顾都无法达到“扶养较多”的标准,只是正常的亲戚来往。
 
另外,张明自身经济条件良好,无需他人提供经济支持,且张明一直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日常不便也多由居委帮助,原被告所主张的扶养行为属于一般亲朋好友间的往来,远远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张明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将用于公益事业。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说,如果想要继承遗产,就必须满足“扶养较多”的条件。
 
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判断!
 
1、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生活来源
 
以本案为例,这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指主张继承的原被告需负担张明大部分的日常生活开支,偶尔的经济帮助无法被认定是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另外,由于张明本身经济条件较好,无需他人提供经济支持,反而是张明时不时赠与财物。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原被告双方皆不符合要求。
 
2、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照顾较多
 
这里的照顾较多,大部分情况下指的是对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的长期照料,且重点在于“长期持续性照顾”。在本案中,张明虽然身体不好,但并未丧失自理能力,身体不适时也多由居委会代为帮忙料理。
 
原被告所主张对张明的“照顾”,仅限于偶尔的来访,以及在张明生病时短暂的照顾,且张明都给与了相应的酬谢,并非无偿照顾。因此,在这一点上,原被告双方也不符合要求。
 
3、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给予了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与慰藉
 
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并不简单,不仅仅是原被告所说的经常拜访或者聊天,而是要与老人共同生活,长期照顾、体贴、关心老人,达到精神鼓励的程度。从这一点看,原被告双方依然不符合要求。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满足酌定分得遗产的情况,张明的财产就成了无人继承的遗产。此时,张明的财产便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付出不应该与钱财画上等号,亲情更不应该为金钱所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