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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之州的爱情与法律:美国加州婚姻制度核心要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郑芷茹律师 时间:2025-08-04

引 言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美国作为一个热门的移民国家,其婚姻法律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经济地位以及多元的文化,吸引了众多华人居住,其婚姻法律制度也具备鲜明的特点。本文将深入探讨加州的婚姻法律制度,希望能为关注这方面的人士提供全面且实用的信息。

在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律事务由《加州家庭法典》(California Family Code)统一规定,这套法律体系详细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处理加州婚姻家庭案件的根本依据。

 

一、加州离婚程序:从简易到常规的多元路径

 

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简易离婚程序专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设计,流程相对简便。

适用条件:

婚姻持续时间少于5年;双方没有共同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及收养子女);不拥有任何不动产;夫妻共同债务总额不超过4000美元;共同财产总值(不包括个人财产)不超过25000美元;双方均不要求配偶支付赡养费;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达成完全一致。(《加州家庭法典》第2400条)

申请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需支付400美元左右的申请费。

 

常规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对于不符合简易离婚条件的夫妻,则需通过常规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常规离婚又可分为无争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和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无争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相关的所有事项上达成一致,而争议性离婚则是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分歧,需要通过法庭审理解决。

 

管辖权(Jurisdiction)要求

要在加州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或其配偶必须在过去六个月内居住在加州,并且在过去三个月内居住在当前提起诉讼的加州郡县。这一管辖规则是确保加州法院对案件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基础。

 

6个月等待期(Waiting Period)

加州实行强制性的6个月等待期。从向对方送达离婚请愿书之日起,或者从被告首次出庭之日起(以先发生者为准),需等待6个月后才能作出离婚的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即使夫妻双方已就所有离婚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全部必要文件,也必须遵守这一最低等待期,在此之前无法合法解除婚姻关系。这6个月也常被视为一个“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

 

二、无过错离婚:无需证明过错的离婚原则

加州实行“无过错”(No-Fault)离婚制度,这是其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特色。夫妻任何一方只需主张“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无需证明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加州家庭法典》第2310条)此原则简化了离婚启动程序,避免了离婚本身“谁对谁错”的纠缠,将法庭关注的焦点引向如何公平处理财产分割、配偶赡养、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等更实质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过错行为不影响离婚的获准,但在某些方面仍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出轨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或配偶赡养费的判定,但如果出轨方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在财产分配时对其不利;若出轨行为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家暴行为则可能导致施暴方在子女监护或探视方面受到限制,在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无权获得配偶赡养费。

 

三、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下的平等分割

 

(一)默认的财产制度

美国各州的财产制度存在差异,主要分为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 state)和普通法财产制(Common law property state)。加州是美国少数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州之一(其他包括亚利桑那、德州、华盛顿等)。

在加州的共同财产制下,婚姻财产实行平等分割(Equal Distribution),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这意味着即使是年入上千万美元的好莱坞演员与才华未被赏识的艺术家结婚,婚内所得财产也需对半分割,这与大多数州采用的考虑婚姻长度、双方收入等多种因素的“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制度有显著区别。

 

(二)协议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分割的时间范围:

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以结婚之日为起点,至分居之日为终点。分居是指配偶一方明确向另一方表达结束婚姻的意图,且其行为与该意图一致。法院在认定分居时间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分居居住、社会互动程度、财务状况(如共同或分开报税)以及家庭活动(如节假日安排)等因素。

共同财产的范围:

包括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如薪金、利息、股票股息、资本收益、退休账户收益等);婚姻期间使用婚内收入购置的所有财产(如房地产、宠物等)。

财产的分类:

原则上,结婚后分居前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继承和受赠所得除外;婚前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对于混合财产(Mixed Property)(如婚前房屋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分割。

 

四、离婚后的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Alimony)

配偶赡养费是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援助,以帮助收入较低的配偶获得必要生活保障。

其核心目标可能包括:

(1)维持生活水准:大致维持双方婚姻期间建立的生活水平。

(2)康复目的:帮助经济依赖性强的一方获得必要的教育或技能培训,以期在未来能够经济自立。

(3)长期扶助:在特别漫长的婚姻中(如超过10年),若一方因年龄、健康、长期担任家庭主妇/主夫等原因,确实难以获得足够自立能力,法院可能判决支付更长期甚至“永久”(直至再婚等特定事件发生)的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加州家庭法典》第4320条),包括配偶双方的收入能力(Earning Capacity);受扶养配偶对另一方事业或教育的贡献;双方的债务、资产及支持方的财务支付能力;双方在婚姻中的需求和生活水平;婚姻的长度;配偶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一般来说,婚龄较长(如10年及以上)的,可能会获得较长时间的配偶赡养费;婚龄较短的,支持时间可能为婚龄的一半左右。对于家庭主妇、未受过良好教育、年龄较大(如45岁及以上)的配偶,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概率相对更高。

 

五、抚养权与抚养费: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

(一)抚养权原则与类型

加州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遵循“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原则。

抚养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法定监护权(Legal Custody):指谁有权为孩子做出重大决定,如教育、医疗、宗教等方面,通常鼓励“共同法定监护权”,意味着父母需共同协商决定孩子的重要事项。

生活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确定孩子主要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可分为共同监护或一方主要监护。

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都可以进一步分为共同(双方共同行使)或单亲(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

 

(二)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

加州官方提供了在线计算器(网址如下),可用于估算子女抚养费金额。抚养费的多少主要受双方收入(Income)、陪伴孩子的时间(Time Share Percentage)以及子女数量等因素影响,一般来说,陪伴孩子的时间越多,则需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越少。

*在线计算机网址:

https://childsupport.ca.gov/guideline-calculator/

 

六、加州离婚判决的海牙认证办理流程

 

若需要在国外使用加州的离婚判决,通常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得离婚判决书(Certified Divorce Judgement),例如向 Riverside County Family Court 申请。

其次,前往位于洛杉矶市中心Ronald Reagan building的州政府办公室(Los Angeles office)办理Apostille认证。

 

加州的家庭法律制度既独具特色,又极为复杂。尤其在涉及跨国因素时,如财产分布在两国、跨境子女探视、判决境外执行等情况,挑战倍增。全面理解其核心原则与操作细节,是规避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及家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