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案例:哪些爷爷奶奶比母亲更适合养孩子?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鞠娟律师、胡译冰律师 时间:2025-08-08
引言:
夫妻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去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何去何从,成为整个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如何确定孩子接下来的抚养权呢?
基本案情
案号:(2021)湘 0406 民初 2391 号
2019年,詹先生与段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生女小詹归詹先生抚养,随同詹先生生活,由詹先生全部负责。二人离婚后,詹先生的父母即小詹的爷爷奶奶来到詹先生家,协助照顾小詹;段女士与他人再婚,去广州务工。
2021年,詹先生意外过世,留下小詹与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小詹在当地的重点中学上初中,小詹的叔叔婶婶也时常过来照看。詹先生过世后,小詹的爷爷奶奶多次和段女士就小詹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老两口无奈将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将小詹的抚养关系变更由其二人监护。因为小詹已经年满8周岁,法院首先征求了小詹的意见,小詹表示,段女士平时不管她,都是爷爷奶奶陪在她身边,对她很好,叔叔婶婶也经常来照顾她的生活,愿意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小詹的叔叔婶婶也向法院作出承诺,愿意协助照顾抚养小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小詹为未成年人,小詹的父亲已去世,段女士为小詹的法定监护人。但段女士已再婚,且已经在广州定居;而小詹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当地生活、读书,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不利于小詹的健康成长;小詹本人也表示不愿意和段女士共同生活。小詹的叔叔婶婶虽然是旁系亲属,但夫妻双方均向法庭作出承诺愿意协助抚养,小詹也乐于接受。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詹的抚养关系,由爷爷奶奶对小詹承担抚养和监护义务。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爷爷奶奶优于母亲获得了小詹的抚养权,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被抚养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詹已经上初中,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作出选择。小詹明确表示段女士不管自己,愿意和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因此她的意愿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强调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更抚养关系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考量因素。结合本案,父母离婚后,小詹与母亲分隔两地,母亲对小詹关爱较少,而爷爷奶奶则陪伴在小詹身边,双方已建立起深厚感情。另外,小詹在当地的重点初中在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若小詹跟随母亲生活,不仅要融入母亲的新家庭,更要去广州重新适应,可能会对小詹的心理和生活造成较大冲击,对小詹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基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感情基础、抚养人是否能为被抚养人提供的稳定生活环境,是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结 语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无论由谁抚养,都应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确保他们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