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要返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覃炜垸律师 时间:2025-08-13
基本案情
小王、小梦两人都是女孩子。二人于2016年底认识,不久后成为好朋友,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因关系不和,小梦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小王多次向小梦转账,共计117,563元。分手后,小王向小梦主张返还上述款项,小梦仅通过支付宝向小王转回10,000元,并拒绝归还其他款项,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认为:恋爱期间自己向小梦的转账是借给小梦用的,只是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而已。
小梦则认为:小王对自己的转账属于情侣间的赠与,而且部分钱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并非小王所称的借款。小王从未要求过让自己出具借款凭证,也没有约定过借款期限,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普通人借款的交易习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曾系恋人关系,经济往来存在多种可能性,小王仅依据其中部分转账记录主张与小梦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实难采信。但考虑到小梦在微信对话中明确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支付10,000元,显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未作结算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可以反映小梦于2019年12月17日所认可的债务金额为50,000元,小王则表示可予宽限还款期限至2019年年底。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小梦向小王返还4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就本案而言,小王主张其转账行为系借款,但其并未提交二人关于借款期限和金额的约定,也没有提交借条等借款凭证,仅有部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故其请求难以被法院支持;小梦虽然主张上述款项系赠与,但在不符合特定含义转账,又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其主张也难以得到全额支持。
律师说法
1、同性伴侣之间发生财产纠纷,适用“同居析产”相关法律规定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多元化,同性伴侣关系逐渐突破传统伦理框架,成为社会关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同性伴侣间的法律纠纷也开始为人所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同居中止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时提到:“本条适用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具体而言,本条规定的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双方为异性的男女。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虽不承认同性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但亦未禁止同性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在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下,同性间的同居关系应当与异性间的同居关系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我们认为,尽管有部分国家已经开始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讲,同性之间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换句话讲同性间的亲密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本条规定的同居关系不包括同性之间的共同生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从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有证据证明无配偶的同性之间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双方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的,也应当予以受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解释,同性伴侣关系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系基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理念,同性伴侣财产分割可参照司法解释同居析产相关规定处理。但是,结合现有规定,同居析产新规适用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也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同性同居产生纠纷的情况目前并不能参照适用。
2、同性伴侣之间转账的性质有哪些?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转账的性质通常可以结合用途、金额等方面具体判断。
从用途上看,若双方转账时有明确的借款约定,达成合意并交付,则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应当返还;若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通常无需返还。
从金额上看,双方互有往来的小额转账一般不需要返还。但针对较大金额的转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98号判决认为,超出一般生活必要开支的数额,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全部视为赠与行为。无道德给付义务,无特殊约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同居期间费用支出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款项,认定为不当利益,需要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节日、对当事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日期;以及转账数额是带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如520、521、1314、999等,一般属于自愿赠与,通常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