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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共有房产:想分割?先搞清这些事儿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朱滔韬 时间:2025-10-10

“留学是我的梦想,但是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我能向法院要求分割我和父母共有的房子,让他们给我房屋折价款吗?”小王问道。

小李:“我爸不给我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我可以起诉要我们共有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吗?”

以上都是来自真实案件的疑问。实践中,当事人常因不同的理由希望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很多人会认为,既然自己属于房屋的共有人,也有合理的理由,当然可以要求分割。然而,并非所有的主张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会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审查:

1、共有的基础是否丧失?

2、主张分割是否存在重大理由?

 

二、如何理解“共有的基础丧失”?

“共有基础”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等;而共有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常见情形包括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

那么,如果只是与亲属发生矛盾,关系破裂,是否构成共有基础丧失?

对此,多数法院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要求基础关系“消灭”。因为血缘关系本身无法消灭,所以单纯的关系恶化一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基础丧失。

但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共有基础的核心是紧密的共同关系,与身份关系不同,若矛盾已激化至无法共同维持产权的,即使身份关系没有发生变动,也构成共有基础的丧失。

 

三、哪些情况属于“重大理由”?

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多数法院认为,“重大理由”的核心在于:不分割共有物将对共有人的利益或财产效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当事人只有依靠分割房屋才能维持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的支出,或各方已不适合共同居住。

 

四、案例分析与拆解

 

案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王与父母就留学及分房问题产生矛盾,但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共有基础丧失”;其留学、生活等需求,也不构成分割共有物的“重大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李为在校大学生,无收入来源支付其生活费和学费。其父亲明确表示不会支付以上费用,该情形属于“重大理由”。最终法院支持小李分得与父亲共有的一套动迁安置房。

 

律师说法

由于法律未对“共有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个案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目前的主流观点可归纳如下:

共有的基础丧失: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不包括单纯的关系恶化。

重大理由:指分割共有物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面对这类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纠纷,“专业意见梳理”与“情理温度兼顾”缺一不可。从专业层面看,法律规则是厘清利益边界的基础,但还需兼顾情感层面的疏导与调解。“事亲则慈孝,家和万事兴”的传统智慧,恰恰点明了这类纠纷的化解核心 —— 利益是一时的,而情感联结是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