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感情散了,彩礼还能要回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郝泽明 时间:2025-10-20

“婚还没结,感情先崩了”,这可能是不少正在筹备婚礼的未婚夫妻最不愿面对、却并不少见的一幕。更棘手的是,一旦感情破裂,之前按习俗送出的高价彩礼、三金首饰等财物,到底该不该退?能退多少?

最近,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与杨女士相恋多年,谈婚论嫁时,依习俗给女方家送去了38.8万元的彩礼,以及价值8万元的“三金”。谁知就在婚礼前,两人因“婚房是否加名”产生严重分歧——李先生的婚房由其父母购买,并登记在父母名下,不愿加名;杨女士则认为缺乏保障,坚持要求加名。最终双方因此事不欢而散,婚约取消。李先生要求退还彩礼与三金,但遭到对方拒绝。事情陷入僵局。

那么从法律上看,李先生有权要回这些财物吗?

 

一、法律如何认定“彩礼”?

首先要明确:并不是恋爱期间送的所有东西都能算作“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所在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的身份等。

而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在节日、生日等特定时刻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如吃饭、旅游等);其他价值不高的财物。

显然,李先生给出的38.8万元礼金及价值8万元的“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依习俗送出、价值较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需以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以离婚为条件)。

李先生与杨女士并未登记结婚,完全符合第一种情形。因此,他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那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但没登记,彩礼要不要退?

现实中还有很多情侣虽未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甚至育有子女。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地方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也就是说,即使共同生活过,也不代表彩礼就一定不用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判决全部或部分返还。

 

四、感情可以散,规则不能乱

因杨女士拒不返还彩礼,李先生无奈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而就在杨女士接到法院正式立案通知当天,便主动联系李先生全额退还了彩礼及“三金”。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彩礼本是传统习俗中对婚姻的美好祝愿,不应成为谈判的筹码或矛盾的导火索。一旦感情不再,婚约解除,之前送出的大额彩礼理应依法返还,既是对给付财产一方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体现。

因此,这里也提醒正在恋爱中或准备步入婚姻的男女:婚姻不是交易,真诚与信任比财务更重要。如果确实遇到类似纠纷,也不要意气用事,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