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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看“血缘亲情”还是“实际扶养”?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郝泽明 时间:2026-01-19

老陈与妻子早年离异,独自抚养三个子女长大。2010年,他与李女士相识相恋,李女士辞去外地的工作搬到上海,与老陈以同居关系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李女士全面承担起老陈的生活照料责任从日常起居到老陈突发脑梗时的24小时贴身护理,以及出院后的康复训练工作。

 

然而,在这期间三个子女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却因长期疏离而淡薄。他们成年后各自在外地成家立业,每年仅春节回家一次,日常几乎不主动联系父亲。2025年老陈因突发恶病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子女们作为老陈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李女士与父亲没有任何关系,拒绝李女士参与遗产分配,甚至在葬礼现场因遗产分配问题当众争执。

 

抚养事实认定与家庭教育反思

 
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提出两项核心主张
 

1、扶养事实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李女士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2、家庭教育反思:三位子女虽为血缘至亲,却因长期缺席父亲的人生重要时刻,导致亲情关系名存实亡。反观李女士,虽无法律身份却用十几年时光践行了“老有所养”的传统美德这种道德付出应当获得法律认可。

 

本案折射出当代家庭关系中血缘亲情与实际照顾的失衡。当子女用法定身份否定实际付出者时,法律需要守护的不仅是条文,更是社会公序良俗。

 

最终,在三次庭审后,各方达成了调解,李女士分得百万余元遗产(约占遗产总额的10%)

 

“实际陪伴照顾”的法律意义

 

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社会伦理考量,实际的照顾陪伴价值远远高于血缘关系。法谚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案中,二人虽未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但李女士照顾被继承人长达十余载,尤其在被继承人罹患重病、生命垂危之际,也不离不弃,承担繁重的日常照料与精神慰藉之责。这份基于深厚情感的长年付出,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完美诠释患难与共的中华传统美德,更完全契合民法典第1131条的实质内涵。承认其可分得适当遗产,是法理情统一的体现,既是对其无私奉献的公正评价与法律回馈,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和谐家庭伦理的有力维护,能够激励社会成员弘扬孝老爱亲、扶危济困的良善之风。当血缘亲情遭遇责任真空,法律通过保护实际扶养者,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家庭关系的维系不能仅靠生物学联结,更需要持续的情感投入与责任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