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否返还?主要看这四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洁律师&朱滔韬 时间:2026-01-20
当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已生育子女,却始终未进行结婚登记,关系破裂后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读彩礼返还问题。
一、案情回顾
2020年1月,王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王某向孙某支付彩礼20万元。
2020年10月,二人按照习俗举办婚礼,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对于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孙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心血。在共同生活期间,孙某承担了抚养女儿、照料家庭的主要责任,为家庭付出大量心力。
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最终分手,约定女儿王小某由孙某抚养。
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20万元彩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己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共同生活时间与事实:双方是否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重要衡量依据,
彩礼的实际用途:彩礼是否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家庭共同支出;
孕育与抚养情况: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各方在抚养过程中的实际付出;
公平与诚信原则:返还彩礼是否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机械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彩礼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已转化为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不再支持返还。
上述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公平的趋势,强调保护已形成的家庭生活秩序,尤其注重保障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实质公平。
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当双方已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事实家庭并生育子女,彩礼已经融入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在此情况下,司法倾向于维护家庭共同体形成的现实,保护付出较多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