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要一起承担债务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冀丹丹 时间:2026-01-22
丈夫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经营借款或提供担保,妻子要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吗?问题的核心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文将结合两起典型案例,从法律层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厘清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边界,为大家解答这一婚姻经营中的法律难题。
案例一 赵某与获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赵某与姬某某为夫妻。婚后,姬某某与他人成立了青岭公司,姬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2013年,青岭公司向获嘉公司贷款,姬某某以个人名义为青岭公司借贷提供担保。后赵某与姬某某离婚,双方约定,青岭公司的相关权益归姬某某所有,双方共有的登记于赵某名下的3套房产归赵某所有。2015年,青岭公司未偿还贷款,获嘉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民事裁定书,赵某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二 曹某与鑫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1995年8月11日,曹某与唐某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4日,曹某与鑫海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由鑫海公司向曹某提供混凝土,鑫海公司供货1362380元,供货结束后曹某迟迟不肯支付货款。2018年12月26日,曹某与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2018年8月20日,鑫海公司将曹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后鑫海公司又起诉唐某,其认为贷款发生在曹某和唐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及违约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曹某和唐某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参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裁判
案例一:赵某与获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一审法院认为,担保人姬某某作为借款人青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其个人收益与青岭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关,而姬某某的个人收益依法属于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青岭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姬某某和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认定姬某某为青岭公司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合法的,赵某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姬某某作为借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担保行为不仅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且为了个人收益,公司经营状况与姬某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故赵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后,赵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曹某与鑫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曹某所负债务的金额为1362830元及违约金,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唐某未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超出百万元的债务并不知情;
鑫海公司提供了夫妻关系的证明、离婚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的证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故不能确认唐某是曹某的共同债务人,一审法院驳回鑫海公司的诉请。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鑫海公司提供的曹某与唐某的婚姻登记资料、离婚协议书,唐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公司财务记账表均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唐某未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且对该笔债务明确表示不知情,鑫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鑫海公司的诉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从上述两起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为持股公司借款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发生时间、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三种情形: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在赵某与获嘉公司的案件中,法院首先认定案涉担保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青岭公司成立于婚后,姬某某的相关股权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相关,故认为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曹某与鑫海公司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债务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亦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未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婚姻中的债务问题从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遇到各类模糊又棘手的疑问,比如“我没签字但知道这事儿,算共同意思吗?”“他借的钱没直接给家里花,但公司盈利买了房,算共同经营吗?”这类问题往往涉及举证细节与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自身财产权益。若您正被这类问题所困扰,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律师能够通过专业分析帮您厘清关键,更有效保护您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