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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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经济困难,能否主动争取扶养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宋子雄 时间:2026-01-29

2022年,赵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迎来了独属于他们的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儿小小赵。此后,为了更好照料家庭,刘女士选择退居幕后,辞职做起了全职主妇,赵先生负责赚钱养家。起初,赵先生会不定期给付刘女士生活费。

转折发生于2025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赵先生开始减少给付生活费的数额以及频次,不久刘女士便陷入了经济困境。祸不单行,刘女士在此期间还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结节,没有独立经济收入的刘女士甚至难以支付医疗费用。这时的小小赵仅有两岁,为保障自身医疗需求,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的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赵先生与刘女士作为合法夫妻,刘女士在生育小小赵后便全身心投入家庭,承担了包括育儿、家务等全部家庭照料责任。这种对家庭的付出虽然无法直接量化,但确实为家庭整体利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刘女士近期确诊乳腺结节,虽然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是结合其需要照顾年仅两岁的小小赵这一具体情况,客观上导致了刘女士无法外出就业。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刘女士既丧失了原有的经济收入来源,又因育儿责任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以及医疗需求。对比之下,作为丈夫的赵先生不仅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且根据法院调查其收入水平完全具备履行扶养协议的能力。因此,刘女士主张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综合评估,法院最终支持赵先生需在孩子的抚养费之外,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1500元。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的确立,在当事人之间构筑起紧密的人身与财产纽带。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关系发生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如果一方可以自食其力,只是缺乏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可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但如果一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需要照顾的而另一方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通过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方式解决。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裁量扶养费的给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