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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如何拿回来?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王苗苗 时间:2026-02-03

案情概况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育有一子。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并于2018年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现年九周岁)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享有探视权,与男方双方共同培养、教育孩子。

 

离婚后,双方通过协商决定轮流带孩子,但由于男方处于创业阶段,频繁变更日程的行为经常会打破原定计划,给孩子生活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让孩子没有安全感。实际上孩子基本与女方生活在一起,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女方想要拿回对孩子的抚养权,以便于全心全意陪伴孩子。

 

儿童利益最大化

 

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从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从物质上与精神上两个方面举证,证明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的优势与必要性,

 

物质上:女方具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跟随女方生活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精神上:男方经常变动的工作计划无法为孩子提供充足的陪伴,对孩子的关心较少,这种忽视对孩子的成长关键期具有不利影响。相反,孩子与女方实际生活在一起,母亲负责孩子的日常起居生活、在校教育等,各方面非常用心。

 

同时,由于本案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其主观意愿属于法院在裁判时重点考虑部分。我们指导女方和孩子充分沟通、尊重孩子真实意愿、鼓励孩子勇敢表达,保证了孩子明确表示更愿意和女方生活。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女方成功拿回对孩子的抚养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意义

 

离婚时双方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以利于子女在相对固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中成长。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出现明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成长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对抚养关系进行调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56条,如直接抚养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或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法院应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认定较为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可包括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工作性质或地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等情形。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认知与表达能力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听取其意愿。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意愿易受情感倾向或父母一方不当影响,法院在采纳子女意见的同时,还需综合审查请求变更方是否具备抚养能力,以及变更是否真正有利于子女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