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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产无法办产权证!离婚分割tips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张阳律师 时间:2026-04-10

军产房是为保障军人生活权益而产生的一类特殊不动产,因政策限制通常无法办理产权证,但在面临夫妻离婚状况时,该财产是否能分割,又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张先生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协议离婚。然而,离婚时双方并未完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争议的财产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及配套地下室和地下车位。这套房产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属于军产房。

2015年9月,张先生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北京军区装备部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支付32万元购买了该房产及车位等。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张先生居住使用。杨女士则在外地工作,期间双方未曾就住房问题进行沟通。直至2021年,杨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女士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双方共同使用该房屋及车位等,

2.请求判决张先生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共计27个月的租金作为杨女士无法享受居住权益的补偿,按每月5000元计算,共计135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均有权享有使用权利。

考虑到双方已离婚且感情破裂,不具备共同居住的基础和条件,法院未支持杨女士要求共同占有使用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指出,杨女士的权利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实现。

1.张先生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补偿款10.8万兀,

2.张先生自2021年12月7日起,每月向杨女士支付4000元补偿款。

 

张先生二次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双方共同使用该房屋及车位等,并且不向杨女士支付补偿。主要理由:

1.一审仅处理了使用权益,未能实质性分割房产;

2.法院对房屋是否属于张先生或军队,以及军产房能否分割缺乏权威认定;

3.补偿款数额不合理;

4.个人经济能力有限,法院应当确定支付时间上限。

 

二审判决

因上述财产系军队产权,暂未取得所有权证,故现阶段无法对涉案房屋及车位等进行分割。

因张先生已再婚,且与现任妻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已不适宜张先生与杨女士共同使用,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及车位等由张先生使用,并由张先生给付杨女士相应补偿款,充分考虑了上述财产的取得方式、实际占用情况、生活便利等诸多因素,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待涉案房屋及配套地下室、地下车位符合分割条件后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关于补偿款的数额,考虑到涉案房屋及配套地下室、地下车位的性质、坐落位置、面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的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总结

军产房性质特殊,各地法院在如何处理上意见尚未统一。

一般而言对于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军产房,通常会判决给予补偿款或继续共同使用。

对于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军产房,法院通常可以判决对房屋进行分割支付补偿款或判决双方共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