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打赏,主播or平台谁担责?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王苗苗 时间:2026-07-17
赵女士与李先生携手相伴多年,本拥有安稳和睦的婚姻生活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网络邂逅彻底打破。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先生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浏览时,结识了主播吴女士。短短数日,两人便迅速熟络,私下添加微信频繁联络,并多次线下见面,一步步逾越道德底线,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交往期间,李先生为博取吴女士欢心,在其直播间多次出手大方,累计进行多笔大额打赏。而这些款项并非李先生个人财产,是他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台固定分成规则,打赏总额中主播吴女士可分得40%,剩余60%归平台所有。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李先生的婚外恋情与巨额打赏行为终究被妻子赵女士察觉。得知真相后,赵女士痛心不已,深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权益,赵女士一纸诉状将吴女士及涉事网络平台公司诉至法院。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先生在婚内擅自向吴女士打赏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令吴女士与网络平台公司全额返还所有打赏款项,同时明确所有追回的款项归自己个人单独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为了与吴女士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使用其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向吴女士进行大额打赏,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吴女士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某网络平台公司,法院认为其对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关于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其返还打赏收益的30%。此外,法院认定李先生擅自大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赵女士所有。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是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是网络平台在主播违规行为中的责任认定。
1、关于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
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服务合同说与赠与合同说之争。实践中,单纯的、小额的直播打赏通常被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但是,当打赏行为与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交织在一起,打赏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时,其性质即发生转变。
本案中,李先生与吴女士从线上互动发展为线下婚外恋,打赏目的已不再是获取直播服务带来的精神愉悦,而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以打赏为形式的赠与。
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吴女士发展婚外恋,并以此为目的大额打赏,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进一步来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以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
本案中,李先生擅自大额打赏的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2、关于网络平台在主播违规行为中的责任认定
本案审理法院并未简单以“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由免除其责任,而是审查了平台在内容审核、风险管控方面的履职情况。法院酌情判决平台返还打赏收益的30%的裁判思路表明,网络平台在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其收益相匹配的监管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