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遗产争夺战法律解析——从放弃到对簿公堂,具俊晔能反悔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欢律师、王菲菲 时间:2026-07-17
2026年7月12日,据台湾媒体报道,此前曾公开表态并公证书面放弃大S全部遗产的具俊晔,现已委托律师,预计于下周与大S儿女召开调解庭。其核心诉求不仅是要拿回权益,还意图争夺两名子女名下2/3的遗产。从“深情放弃”到“对簿公堂”,这场反转只用了不到一年半。
本文将深入探讨具俊晔能否成功推翻公证弃权以及其主张争夺未成年继子女份额又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事件回顾
声明:本文综合国内社交媒体公开报道及当事人官方账号发布信息进行梳理、内容仅供参考。
2025年2月,大S离世仅数日,具俊晔便在社交平台发布中韩双语声明,称“会把所有继承的权利让给大S的妈妈”强调这些财产是大S“生前为守护垫爱的家人努力打拼所得”。具俊晔一时被全网称为“重情重义”的典范,获得大量舆论支持。
2026年1月,具俊晔赴法院完成公证程序,声明全额放弃其作为配偶在大S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份额,遗产由两名未成年继子女全部继承。
2026年7月,大S的母亲接受媒体采访,称自己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仅享有长期居住的孝亲房居住权,担忧晚年无处落脚。
2026年7月8日,大S前夫汪小菲委托律师发布声明指出:针对遗产分配,大S遗产中属于两名未成年子女依法继承的2/3,已设立信托专户管理;至于具俊晔依法继承的1/3,则由具俊晔个人规划自行处理。
2026年7月12日,台湾媒体发布新闻称,具俊晔已委托律师,以“S妈趁其沉浸在丧妻之痛,看不懂中文时,诱导其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文件由大S妹夫许雅钧懂法律的妹妹起草”为由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公证,并争取超过原定的1/3遗产。
法律分析
注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有关继承的规定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存在一定差异,应当辨析看待。
1、放弃继承权经公证后,能不能撤销?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4条,继承人可以抛弃其继承权,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换言之,从法律层面来说,口头表态并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在未完成正式的放弃手续前,继承人依然享有法定继承资格。
后据媒体报道,具俊晔已于2026年1月前往法院完成公证,正式放弃继承权。至此,具俊晔在法律上失去法定继承身份,原则上不得撤销,除非证明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具俊晔友人对媒体表示,具俊晔放弃继承时正深陷于丧妻悲痛之中,且完全不认识中文法律文书,在S妈和许雅钧的劝说下,基于对家人的信任、未看清条款便仓促签字。若具俊晔能在法庭上证明签署文件时确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则其放弃继承公证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核心对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例外的是,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根据“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提出的具体理由,结合其反悔原因、提出反悔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拥有决定是否予以承认的自由裁量权。
简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抛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给予一定的反悔包容空间,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未检索到类似规定。
2、若“放弃继承公证”予以撤销,具俊晔能分多少?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确定遗产继承人时,除配偶外,存在四个法定继承顺位,分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配偶作为“当然继承人”单独成列,不参与顺位排序,即法定继承顺序参照公式为“配偶+顺位继承人”
在继承效果上则侧重于对“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不同顺位的继承权分配比例不同。当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遗产由配偶与其他继承人按照人数均分。
在本案中,大S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若具俊晔放弃继承的公证予以撤销,则三人地位平等,每人获得遗产份额的1/3。若法定继承人为第二、三顺位继承人(父母、兄弟姐妹)时,遗产则由配偶单独分得1/2,剩下1/2在顺位继承人间按人数均分。
在大S遗产纠纷中,其母亲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大S有子女的情况下,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核心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与前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继承顺序和份额的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遗产在各个顺位继承人间继承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且只存在两个继承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在遗产继承中地位平等,一般情况下以均等比例分割为原则,不存在对配偶和子女继承权利的侧重保护。
3、具俊晔能否争取大S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份额
名义上,大S留有“遗产”应当由其配偶、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按份所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的三分之二份额是其依法独立享有的,与具俊晔是否放弃自身继承权无关。但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指向的“遗产”概念应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夫妻财产制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若大S与具俊晔未在婚前或婚后以合同的方式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在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对夫妻各自的婚后财产进行一系列扣除后,配偶有权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对婚后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因此,具俊晔在遗产分配上获有份额独立于大S两名未成年子女,但若其以配偶身份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其确有可能在最终的财产分配方案中获得超过1/3的份额。
核心对比
在夫妻双方未对婚后所得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即“遗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一半给配偶,家庭共有财产应先分出他人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采立场基本一致,在继承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对逝者的个人财产进行遗产处理。
律师结语
这场热度居高不下的遗产纠纷,之所以引发舆论争议,核心原因在于大S生前没有提前订立任何合法有效的遗嘱。提起订立遗嘱,多数人会认为“不吉利”,默认财产会自然按血缘分配,很少主动梳理资产、厘清继承人边界。
本次大S遗产风波为所有再婚家庭、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敲响财产传承的警钟。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想对个人财产、继承分配进行合理规划,可通过三阶段进行全周期风险管理。
分什么: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划清财产边界,防患于未然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对共同财产作出事先约定。但恰恰相反,在特有场景中,例如关系较为复杂的再婚家庭中,若能借助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区分个人资产与婚内共同财产,提前厘清婚内所得归属,从源头上对夫妻财产分割风险予以把控,既是对彼此奋斗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家庭发展规划的未雨绸缪。
怎么分: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遗产安排,定纷止争
本案中,若大S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方案,则其配偶具俊晔与两名未成年子女不必就遗产份额反复拉扯,S妈也不必担忧晚年居无定所,提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自由处置个人全部遗产,平衡再婚配偶前婚子女、长辈各方权益,消除无遗嘱法定继承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