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家暴,如何借助法律维权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张可欣 时间:2026-07-27
202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快速受理与审查,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同时,法院应与公安、民政、妇联、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协作,确保保护令有效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父母以“管教”为名实施殴打、责骂导致未成年人身心严重受损,却因直接抚养人的强势地位或其他亲属不愿介入,使得未成年人难以获得及时救济。
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带大家了解法院如何综合运用家事调查、社会观护、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其与赵先生离婚后,赵先生在抚养女儿期间动辄打骂女儿,不仅导致女儿身体受伤,还造成女儿心理创伤。经诊断,女儿心理受损程度已达重度抑郁状态,请求变更女儿赵小美由其直接抚养。
赵先生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对女儿进行打骂只是正常管教行为,而非家暴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2013年生育一女赵小美,2017年登记离婚,双方约定赵小美随其父赵先生共同生活。后,赵先生带赵小美辗转国内数个城市旅居,直至赵小美达到学龄后才将其带回某市上学。赵小美周末到李女士处居住。赵先生对赵小美管教严厉,经常进行责骂甚至体罚式教育。
2023年一日,赵先生用拖鞋抽打赵小美嘴巴致面部出血,当日李女士陪同赵小美报警。2024年一日,赵先生用皮带抽打赵小美臀部、大腿等部位,次日李女士陪同赵小美报警并验伤。在民警询问时,赵小美显得紧张恐惧,当场哭泣,并表示此前一直被父亲打,想要跟随母亲生活。赵先生自述,除上述两次报警情形外,其平时也存在体罚式教育,但程度均较轻微。
2024年,赵小美因心理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先后被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中度、重度抑郁,目前仍在服用药物及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1月,李女士曾代赵小美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赵先生对赵小美实施家庭暴力;赵小美暂时随李女士共同生活。
本案立案后,审理法院前往李女士住处,通过谈心谈话方式,实时了解赵小美的身心状况,认真听取其本人意见,赵小美明确表示想随母亲一起生活。随后,审理法院又前往赵先生住处、属地居委会和赵小美就读学校开展实地调查走访,进一步了解赵小美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心理变化;并积极委托社工对赵小美进行社会观护,委托妇联指派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赵小美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审理中,鉴于本案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审理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及时发送《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并针对各自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别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最终,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赵小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李女士共同生活。赵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中,直接抚养人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女儿多次实施殴打、责骂,导致女儿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父母管教的合理限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评价。
然而,未成年人往往不敢或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也可能因各种顾虑不愿介入。对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法院收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快速受理与审查,原则上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处理;情况紧急的,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也应及时出警、取证,并协助申请人就医、验伤。
2.强化多部门协作联动
法院应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发现疑似家暴线索,应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介
3.综合运用特色工作机制
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应积极运用家事调查、社会观护、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对于因家暴导致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应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长期心理干预;对于实施家暴的父母,应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纠正错误的教育方式。
4.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追究刑责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总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