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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妻千万元房产99%份额,闪婚闪离就作废?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孟亚云律师、王菲菲 时间:2026-10-09

在婚姻关系中,为表达忠心、维系感情或基于对婚姻长久存续的美好期待,夫妻双方往往愿意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或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更有利于另一方的分配,以此作为爱与责任的象征。然而,当一段相识十个月便闪婚、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就起诉离婚的亲密关系走到尽头,不动产登记簿上白纸黑字的99%份额,真的能将千万元房产的绝大部分收入囊中吗?上海长宁法院的一则判例给出了否定答案——赠与背后若只有“闪”的速度,没有“爱”的厚度,法律将穿透登记表象,回归婚姻的本质。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5岁的李女士与23岁的刘先生因搭乘网约车相识。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从相识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共同相处时间不过十个月,闪婚为这段亲密关系的破裂埋下隐患。婚后双方并未举行过结婚仪式,双方父母也未有过接触,甚至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直至2019年年底才在外租借一套房屋开始正式共同生活。

 

刘先生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元,一直登记在刘先生及其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婚后,李女士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先生家中,还需要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刘先生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女士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先生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刘先生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先生。四天后,为表达对李女士的爱意,刘先生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女士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自己仅留1%。然而,两人共同生活六个月后,李女士即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财产。

 

摆在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女士占99%份额。她能凭借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产权份额为依据主张夫妻财产分割吗?

法院裁判

对于李女士要求分得99%产权份额的诉请不予支持,酌情分给李女士50万元。

 

法院认为,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与一般商事交易中的赠与有明显不同。一般商事交易中的赠与,因为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因此更强调真实意思表示,强调契约必须遵守;而基于婚姻关系发生的赠与,双方是奔着结婚这一目的或者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婚姻关系而向对方赠与,可以合理地认定赠与方是带着“感情”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一旦未缔结婚姻或者发生离婚,就不能简单地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而应该考虑到这种性质的赠与是出于感情、出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目的,以及需充分考虑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原因、婚姻关系的基础、婚姻持续时间长短、离婚原因、离婚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对财产进行处理。

律师评析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房产证上写了名字和份额,离婚时就一定能按比例分割。本案清晰地告诉我们:夫妻之间在闪婚闪离情形下的房产赠与,法院会综合考虑赠与的真实意图、婚姻存续时间、房屋来源、双方贡献、是否公平等因素,确定双方的分割比例。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财产安排本应是婚姻的锦上添花,而非交易的筹码。这起案件的裁判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保护真诚的赠与,但不保护以婚姻为手段的财产索取。无论是赠与房产还是接受房产,都应当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相互扶持,共同经营,而非将一纸产权登记当作“分家”的武器。“礼”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