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VS遗嘱,谁说了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凌静蕾 时间:2026-10-09
本案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张先生先与妻子签下协议,约定某套房屋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后又立下遗嘱,把全部身家(包括该房屋)托付给妹妹。房子征收后,500余万元补偿款摆在面前,一边是夫妻之间白纸黑字的约定,一边是身后对亲情的最后交代,先签下的财产约定,能否被后来的一纸遗嘱轻易推翻?法律给出的答案,或许比我们想象的更冷静。
案情简介
人物关系:被继承人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张先生另有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父亲张福及妹妹张华。
案涉房产:上海虹口区房屋为张先生婚前拆迁所得,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第一份文件(婚内协议):2020年,因妻子李女士曾出钱出力帮张先生拿回被他人骗走的房屋,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双方各占50%产权。
第二份文件(遗嘱):2023年11月,张先生另立律师见证遗嘱,言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由妹妹张华继承。
财产转化:立遗嘱后不到一周,该房屋被征收,张先生获得500余万元补偿款。数月后张先生去世。
(张大、张华、张福为化名)
争议焦点
李女士认为:依据婚内协议,自己已拥有一半产权,剩余一半按法定继承。
张华认为:婚内协议签署时,该房屋未拿回且未办理加名手续,属于赠与未完成,张先生名下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遗嘱,归张华所有。
法院判决
《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李女士取得一半产权是基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不需要办理加名即生效,李女士依协议享有50%的产权。
张先生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一半产权,其遗嘱中关于属于李女士的50%份额部分无效。
最终结果:500余万元补偿款中,李女士分得一半;剩余一半按遗嘱归张华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和遗嘱这两份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冲突。
核心逻辑:协议“改变”了财产归属,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01
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关于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挣的钱、买的房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本案中第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屋双方各占50%产权”,这类约定不等于房产赠与,无需以产权变更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未办理房产加名,一旦这类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这套房子的法律属性就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女方享有50%产权”。
02
遗嘱的作用:
遗嘱人对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在身后作出的处分
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效力范围限定于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包括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如果遗嘱人处分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男方遗嘱:“我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由我的妹妹继承。”然而根据先前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这套房子已经约定为女方部分所有,那么男方对这套房屋属于女方的部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立遗嘱中处分了女方财产,则该部分遗嘱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遇到婚内财产协议内容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情形时,处理规则为:
先看时间点,再看财产归属。
如果先有遗嘱,后有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生效后,之前遗嘱中关于已被协议重新分配财产的处分内容,会自动失效,法律上视为遗嘱人变更了意愿。
如果先有协议,后有遗嘱:若遗嘱人明知财产根据协议已归配偶所有,仍执意在遗嘱中处分该财产,该处分无效,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但若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协议中明确归自己所有的另一部分财产,则该部分遗嘱有效。对于协议未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另一半仍归配偶。
此外,遗嘱需要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婚内财产协议原则上书面形式即可,但二者都需要证明其符合一方或者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若婚内财产协议订立在先,则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它决定了哪些财产“属于谁”。若遗嘱在后,遗嘱人只能处分根据协议已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但前提是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