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通过“抢孩子”、“藏孩子”来争夺抚养权,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引言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对孩子的深厚情感但对于抚养权的取得没有信心,有时会采取抢夺、藏匿孩子这种极端行为以期牵制另一方;或者希望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期望以此作为获得抚养权的优势条件。然而,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夺取抚养权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无法得偿所愿,甚至会因为触犯法律规定而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还可能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基本案情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后感情不和,刘某乙怀
引言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对孩子的深厚情感但对于抚养权的取得没有信心,有时会采取抢夺、藏匿孩子这种极端行为以期牵制另一方;或者希望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期望以此作为获得抚养权的优势条件。然而,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夺取抚养权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无法得偿所愿,甚至会因为触犯法律规定而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还可能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基本案情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后感情不和,刘某乙怀
以离婚纠纷为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而在举证时,一些诸如银行的交易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特定的机构或第三方处,致使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取。为避免弱势方陷入取证难的困境,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调查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使调查令的申请工作事半功倍,可从两个明确两个提前着手:一、明确申请目的,强调紧迫性
案情简介(2024)鲁0202民初2489号任某与郑某系夫妻,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且两个人各持有50%的股权。解某因A公司尚有39000元劳务费未结清,经多次催要未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A公司作为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股东任某、郑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问题来了,A公司欠的债,作为A公司股东的任某、郑某夫妻二人个人也要负责偿还吗?个人是否要返还的关键是:A公司是否可视为一
俗话说得好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并不是每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实践中,很多老人可能被自己的子女家暴,比如经常性被辱骂、被死亡威胁、甚至被暴力殴打。但有一些老人不愿意选择报警,他们也有担忧:报警了会不会导致孩子被抓而影响前途?或者认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也是自己的责任,家丑不可外扬。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个自我救济的途径,请先看本文两个案例!案例一【湖北省潜江市首例老年人申请
一、案例索引案例1:A先生和B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B女士一纸诉状将A先生告上法庭,除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后两人共同饲养的小猫团团也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双方为团团抚养权的归属争执不下,A先生主张自己的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可以在离婚后给予团团更多的关爱;B女士则表示自己除了可以陪伴团团外,经济条件更为优渥,可以满足团团的优质生活。案例2:C先生和D女士的宠物狗黑妹成为了两人离婚协议里最大的拦路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五花八门的忠诚协议,类似出轨方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抚养权、出轨方一次性赔偿100万违约金等等。越极端越倾向某方的忠诚协议,越是让人大呼痛快,可是,诸如此类的条款即使白纸黑字地写下,就真的有用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
在离婚诉讼当中,为了解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法官一般会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一系列文件,由双方主动填写名下的财产,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推进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人为了不让对方分得财产,选择部分申报甚至不予申报财产,不仅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也严重损害了对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那么,对于这种瞒报真实财产状况的行为,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案情概要尽管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极
李律师,我和我的外籍前夫已经获得了新加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这份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否还需要我们在中国再走一次离婚流程呢?近日,我们接到了一则当事人的咨询,内容如上,焦点聚焦在涉外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引发了我们对该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一、中国是否会直接承认涉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的涉外离婚判决,不必然能够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即不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以申请